年关将至,除了做好新冠疫情防控外,同样要高度重视交通安全问题。今天我们的节目就为你罗列了2020年发生在江山境内排名前5位的醉驾行为,希望通过鲜活案列给广大驾驶人以警醒,真正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第五位。
2020年4月19日,犯罪嫌疑人毛某饮酒后,将车停靠在路边休息,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乙醇含量为22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第四位。
2020年1月12日,犯罪嫌疑人祝某某饮酒后,独自驾驶一辆大型轮式拖拉机碰撞到停在路边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乙醇含量为22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第三位。
2020年10月27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与一辆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经鉴定,乙醇含量为23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第二位。
2020年10月6日,犯罪嫌疑人占某饮酒后,驾驶小车行驶至市区西山路应急管理局门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乙醇含量为23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第一位。
2020年2月29日,犯罪嫌疑人陆某某饮酒后,驾驶小车与同向前方停在快车道内等候通行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碰撞事故。经鉴定,乙醇含量为29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这五位醉驾司机血液中乙醇含量均超过200mg/100ml,最高的接近300mg/100ml,这种状态下驾驶车辆的危险性不言而喻。年关将至,平安是福,广大驾驶员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
交警提醒: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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